中国计算机学会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条例

总则

  第一条     为发展计算机职业教育,中国计算机学会(简称CCF)创建CCF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(CCF Vocational Committee,CCFVC))。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(下面简称委员会)是CCF的分支机构,接受CCF的直接领导。

  第二条     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的任务是:搭建合作和发展平台,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、促进教师水平的提高以及学生能力的提高,向企业输送有用的专门人才。

  第三条     为规范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,根据CCF章程和关于分支机构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
组织机构

  第四条     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由委员构成。委员会下设由24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和由3人组成的监督委员会。常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决策,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履职情况。常务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委员选举产生。

  第五条     委员会设主席1人、副主席3人、秘书长1人,担任上述职务者是当然的常务委员。委员会设监督委员会主席1人,委员2人。

  第六条     任期:每届任期为两年,主席、副主席和秘书长最多可连任一届。

  第七条     职责和义务:

  1.  主席:委员会的首席代表,负责领导委员会的工作,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。

  2.  副主席:协助主席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。

  3.  秘书长:负责委员会成员的联络、活动的组织和日常工作。

  4.  常务委员:参与委员会的决策。

  5.  监督委员会主席:负责监督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。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常  务委员会的活动。

  6.  委员: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。

  7.  委员会所有成员参加CCFVC的活动所需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,均不从CCF取得报酬。

  第八条     委员    

  1. 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、教育成就或在管理岗位担任重要职位的人士担任,且必须是CCF会员。委员主要来自职业院校(V类),学术成就较高的本科院校专家(U类)以及和职业教育关系密切且对CCF贡献较大的企业(E类)。

  2. 委员人数根据委员会发展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决定,创建时由CCF秘书处确定。

  3. 委员必须享有较高知名度且有一定成就的人士担任,委员须至少累计推荐20个以上CCF会员,且所推荐的在籍会员需保持在16人以上。

  第九条     常务委员

  1. 常务委员必须是委员。

  2. 须至少累计推荐40个以上CCF会员,且所推荐的在籍会员须保持在32人以上。

选举

  第十条     选举在CCF秘书长主持下进行。选举委员会负责候选人申请和资格审查。CCF秘书长会议具有提名权。

  第十一条   选举顺序和办法参照《CCF选举条例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
  第十二条   委员会各个职位当选后,由CCF签发聘书。

  第十三条   约束和届中更换

  1.  主席、副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
  2.  主席和副主席不得来自同一单位。

  3.  单位委员当选后,如本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后,其在委员会中的任职失效。

活动

  第十四条   委员会关注计算机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专业定位、师资队伍、课程体系、教学手段、质量评估、实践环节、毕业生能力达成等,主要工作包括:

  1.  举办CCF职业教育年会;

  2.  专业认证:以华盛顿协议工程教育认证为参考,推动对高职专业的认证;

  3.  教师能力提升,包括教师专业培训、职业资格证书;

  4.  专业与课程标准,课程体系建设;

  5.  学生技能竞赛,参与面要广,让更多学生参与和收益;

  6.  学生能力认证,注重实战能力考察认证;

  7.  实习、实训基地及与企业互动;

  8.  学生向企业输送,构建人才培养和输出链条。

  第十五条   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常务委员会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监督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第十六条   参会规则参照CCF理事和常务理事参会规则执行。

  第十七条   委员会应将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CCF秘书处。评估工作由CCF秘书处负责。对职业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或单位,CCF给予表彰。

财务

  第十八条   委员会的财务由CCF统一管理,在CCF账户下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分账户。活动预算收入的15%上交由CCF,活动结余的50%上缴CCF,另50%由CCF管理,用于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经费使用。活动实行预决算制,由总部批准后执行。CCF可对活动给予预付款,当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亏损时,由CCF补足。

  第十九条   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预算。

监督和处罚

  第二十条  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及常务委员的履职情况由监督委员会监督。主席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,由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,CCF秘书长会议批准后执行。主席被罢免后,由委员会选举新主席,任期到本届任期结束为止。

  第二十一条     有下列任一情形者,由监督委员会取消委员资格,且一年内不予恢复:

  1. 委员的任职资格不满足时

  2. 委员和常务委员一年内累计2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

  3. 每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者(由CCF VC秘书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)。

  第二十二条     CCF秘书处每年对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估,当两次不合格时,重新选举常务委员会。


附则

  第二十三条     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,必须注明“中国计算机学会”字样和CCF会徽。

  第二十四条     本条例由CCF制定,经CCF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。CCF秘书处负责本条例的解释。

  第二十五条     本条例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
注:2018年5月8日第一届第四次CCF职业教育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修订。